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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後,夫妻一定要同居?

美枝是商场上的女强人,经济基础相当稳定;在一次谈生意的场合里,认识从南部上来台北打拼的志鹏,双方对彼此都颇有好感,便开始交往,不久即论及婚嫁。由於志鹏在南部尚未安定下来,也想朝北部发展,於是在美枝建议下婚後双方即住在她家,但是在志鹏的心里却一直觉得怪怪的,婚後不久即要求美枝回南部婆家居住,美枝不愿意放弃台北的事业,到底法律对夫妻的同居与分居有何规范?

传统观念一向认为女人应该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结了婚之後,当然一切听先生的安排,但是现代社会注重平等和沟通,夫妻生活理应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任何事情都可以沟通协议,住在哪里,当然应由二人商量决定。

过去夫妻住所的法律规定是「妻从夫居」,就是非常不合情理的,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第四五二号解释认为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条未能兼顾他方选择住所及具体个案之特殊情况,与平等原则及比例原则均有未符,之後立法院遂在八十七年六月间三读通过新的规定,而总统也在六月十七日正式公布,修法後,已改为「由双方协议」,所以不论是在现实生活或法律上,都认定住所是应由两人共同协议。

惟修正後之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条之适用是否有溯及之效,实务上有不同见解,有认为依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一条之规定,因而采不溯及既往说。另亦有认为,住所之设定系属得发生法律效果之事实行为,无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一条实体从旧原则之适用,应依程序从新原则,况且住所之决定日日都在发生,应依发生争执时之新规定而为处理,此即学理上所谓之「不真正溯及既往」,因此采溯及既往说,即应适用修正後之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条之规定。

总之,夫妻住在哪里应该是以配合两人的生活为重,如果志鹏与美枝,真的为婚後住哪里而心生芥蒂,两人不同的意见僵持不下,此时,也可以依据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条「夫妻之住所,由双方共同协议之;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时,得声请法院定之。法院为前项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户籍地推定为其住所」,请求法院来介入决定。

*资料来源:财团法人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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