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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离婚,可以争取到孩子的监护权吗?

案例:
晓雯和大明五年前结婚,婚後第二年晓雯生了一女小梅之後,便辞掉工作,在家专心带小孩。谁知大明整天忙於事业,又跟秘书发生奸情,大明也不否认,晓雯无法忍受大明脚踏两条船的心态,想和大明离婚,不过一想到自己目前没有工作,离婚之小梅的监护权可能归属大明,想到这里,晓雯不禁却步。晓雯想知道如果离婚的话,她可以争取到小孩的监护权吗?

解答:
修正前旧民法关於子女监护权采「父权优先原则」,想要离婚,母亲往往很难取得孩子的监护权:
修正前旧民法 (即民国二十年制定公布之民法亲属编,下简称旧民法) ,关於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系采「父权优先原则」之立法例。

旧民法对於子女监护系采「父权优先原则」,所以,母亲在子女权利的行使及监护权的争取上,可以说处於非常不利的地位,母亲几乎无法争取到子女之监护权。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子女监护有关规定,改采「男女平等」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母亲与父亲有同等机会争取孩子之监护权:

依照修正後民法规定,於父母协议离婚时,关於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之人 (即俗称监护人,以下沿用之) ,得依双方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任之;未为协议、协议不成,或协议不利於子女,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酌定或改定监护人(民法第一○五五条参照) 。

换言之,父母协议离婚时,已协议监护权之约定者,固无论矣;如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或协议结果不利於子女,父母之一方、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 (譬如祖父母、亲人) ,均得向法院请求酌定或改定监护人。

至於父母诉请法院裁判离婚时,法院应依子女最佳利益,参考社工人员访视报告,并审酌下列事项,酌定父母或选定父母以外之人(按:父母均不适合任监护人时,譬如父母贩卖子女从娼、强奸子女等) 为子女之监护人:

?子女之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
?子女之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
?父母之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
?父母保护教养子女之意愿及态度。
?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之感情状况。

如前所述,关於子女监护,立法上已改采「男女平等原则」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所以,晓雯绝对有机会争取到子女之监护权。

晓雯因大明外遇通奸,如果已决意离婚,可与大明商议循「协议离婚」方式结束婚姻关系,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配、子女监护权等一并协议,如协议不成、或未就子女监护权达成协议,亦可於离婚後,再另行诉请法院就子女监护权部分酌定监护人;如已协议,惟监护人未尽保护教养子女之责任或不利於子女,亦得检具事证,诉请法院就子女监护部分改定监护人。

至於如循「判决离婚」方式结束婚姻关系,即主张因通奸而请求判决离婚,则得於诉请离婚之诉讼中,一并请求子女监护权之判决,由法院酌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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