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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剥夺前妻见子 恐失监护权

壹苹果网络 2008/05/21

读者杨小姐问:

与丈夫离婚时,小孩归男方抚养,但唯一的条件是我有看小孩的权利,这也载明在离婚协议书上。但每次我回去看小孩,男方家人都百般刁难,且男方态度强硬,不是用言语刺激我就是骂我,叫我等小孩长大後再看。

我实在很思念小孩,离婚到现在已经三年,我只在二年前见过一次;请问我可以用什麽方法,使男方同意我看小孩呢?我能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吗?

律师林琼嘉答:

子女的监护、会面交往,应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前题,任何人均不得藉以作为报复对方的武器,父母离婚後,有监护权的一方,不得剥夺他方探视子女,如恶意剥夺子女与对方的会面交往,经认定危害子女健全成长,严重者可能会丧失监护权,轻者法院可增加对方与子女会面交往时间,以弥补子女的损失。

可洽询社工协助

依实务惯例,离婚夫妻与子女的会面交往通常每两周一次,会面时可接子女回家过夜,寒暑假可再增加次数。
杨小姐离婚三年,如前夫无故剥夺与您子女的会面交往,可依《民法》第1055条规定,以书状请求法院酌定与子女会面交往的时间与方式;如果您的照顾能力良好,且子女希望与自己同住,必要时可向法院声请改由您担任监护人。另外,子女监护、会面交往问题,各县市政府社会处均有专责社工服务,若有需要,也可就洽询社工人员协助。记者许淑惠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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