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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监护权之後,能否要求对方分摊子女生活教育费用?

淑媚离婚後,独力扶养小茹,但小茹上小学後,花费越来越高,淑媚觉得负担实在太重,於是她找前夫德松商量,要德松分摊小茹的部分教育的扶养用。但德松却认为小茹的监护权既然都归淑媚了,他当然没义务要分摊小茹的教育花费。淑媚该怎麽向前夫索取扶养费?

虽然淑媚与德松离婚,但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第一千一百十六条之二规定,「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不因结婚经撤销或离婚而受影响」,所以,子女监护权虽归母亲淑媚,德松仍具有负担扶养费之义务,应分担扶养子女所需的费用,至子女成年为止。

目前有关子女扶养费之计算方式,法院一般均参考行政院主计处公布之每人每月经常性消费支出,以台北市为例一个月,约二万二千多元,另有以当年度综所税扶养亲属宽减额,即每人每月六千多元来计算子女扶养费者。再依父母经济能力比例分担,一般均以父母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为原则。

在法律实务上,如果德松不愿意分摊小茹的部分教育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能独立以法律行为负义务者,才有诉讼能力,小茹是一个未成年人,自然不能够提起要求生活费的官司;而应该由淑媚为法定代理人,以尚未成年的小茹为原告,向德松请求负担子女扶养费。

另德松恶意不负担其未成年子女小茹之扶养费,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项:「对於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其生存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则德松可能有构成前述遗弃罪之虞。

*资料来源:财团法人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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