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典》通奸罪与诬告罪
自由时报 2009/02/02
●通奸罪
刑法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法界人士表示,从蔡姓男军官与小莉外遇案来看,因两人均是已婚身分,如彼此配偶都提出这条罪名的告诉,蔡与小莉两人都会吃上通奸罪官司与刑责。
●诬告罪
刑法169条第1项规定: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条第2项规定: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而伪造、变造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亦同。
法界人士说,由於小莉与蔡某是属外遇奸情,彼此是合意发生性关系,小莉因担心婚外情曝光,故意捏造不实犯行、指控蔡某涉性侵害,足以让蔡某受刑事追诉处分,即构成诬告罪嫌;这除了有刑责,也会面临对方民事求偿问题。(记者王俊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