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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状况下可请求离婚?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96.05.23修定如下)
1. 重婚者
2. 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条修正後,适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间)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对於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恶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图,推测日後极有可能再犯,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诉请离婚)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请求离婚!
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ㄧ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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