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離婚,可以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嗎?
案例:
曉雯和大明五年前結婚,婚後第二年曉雯生了一女小梅之後,便辭掉工作,在家專心帶小孩。誰知大明整天忙於事業,又跟祕書發生姦情,大明也不否認,曉雯無法忍受大明腳踏兩條船的心態,想和大明離婚,不過一想到自己目前沒有工作,離婚之小梅的監護權可能歸屬大明,想到這裡,曉雯不禁卻步。曉雯想知道如果離婚的話,她可以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嗎?
解答:
修正前舊民法關於子女監護權採「父權優先原則」,想要離婚,母親往往很難取得孩子的監護權:
修正前舊民法 (即民國二十年制定公布之民法親屬編,下簡稱舊民法) ,關於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係採「父權優先原則」之立法例。
舊民法對於子女監護係採「父權優先原則」,所以,母親在子女權利的行使及監護權的爭取上,可以說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母親幾乎無法爭取到子女之監護權。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子女監護有關規定,改採「男女平等」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母親與父親有同等機會爭取孩子之監護權:
依照修正後民法規定,於父母協議離婚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即俗稱監護人,以下沿用之) ,得依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協議不成,或協議不利於子女,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或改定監護人(民法第一○五五條參照) 。
換言之,父母協議離婚時,已協議監護權之約定者,固無論矣;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或協議結果不利於子女,父母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其他利害關係人 (譬如祖父母、親人) ,均得向法院請求酌定或改定監護人。
至於父母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時,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訪視報告,並審酌下列事項,酌定父母或選定父母以外之人(按:父母均不適合任監護人時,譬如父母販賣子女從娼、強姦子女等) 為子女之監護人: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如前所述,關於子女監護,立法上已改採「男女平等原則」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所以,曉雯絕對有機會爭取到子女之監護權。
曉雯因大明外遇通姦,如果已決意離婚,可與大明商議循「協議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係,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等一併協議,如協議不成、或未就子女監護權達成協議,亦可於離婚後,再另行訴請法院就子女監護權部分酌定監護人;如已協議,惟監護人未盡保護教養子女之責任或不利於子女,亦得檢具事證,訴請法院就子女監護部分改定監護人。
至於如循「判決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係,即主張因通姦而請求判決離婚,則得於訴請離婚之訴訟中,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之判決,由法院酌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