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夫妻一定要同居?
美枝是商場上的女強人,經濟基礎相當穩定;在一次談生意的場合裡,認識從南部上來台北打拼的志鵬,雙方對彼此都頗有好感,便開始交往,不久即論及婚嫁。由於志鵬在南部尚未安定下來,也想朝北部發展,於是在美枝建議下婚後雙方即住在她家,但是在志鵬的心裡卻一直覺得怪怪的,婚後不久即要求美枝回南部婆家居住,美枝不願意放棄台北的事業,到底法律對夫妻的同居與分居有何規範?
傳統觀念一向認為女人應該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結了婚之後,當然一切聽先生的安排,但是現代社會注重平等和溝通,夫妻生活理應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任何事情都可以溝通協議,住在哪裡,當然應由二人商量決定。
過去夫妻住所的法律規定是「妻從夫居」,就是非常不合情理的,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五二號解釋認為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均有未符,之後立法院遂在八十七年六月間三讀通過新的規定,而總統也在六月十七日正式公布,修法後,已改為「由雙方協議」,所以不論是在現實生活或法律上,都認定住所是應由兩人共同協議。
惟修正後之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之適用是否有溯及之效,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認為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之規定,因而採不溯及既往說。另亦有認為,住所之設定係屬得發生法律效果之事實行為,無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實體從舊原則之適用,應依程序從新原則,況且住所之決定日日都在發生,應依發生爭執時之新規定而為處理,此即學理上所謂之「不真正溯及既往」,因此採溯及既往說,即應適用修正後之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之規定。
總之,夫妻住在哪裡應該是以配合兩人的生活為重,如果志鵬與美枝,真的為婚後住哪裡而心生芥蒂,兩人不同的意見僵持不下,此時,也可以依據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請求法院來介入決定。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