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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諒妻出軌 再告不起訴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卅台北報導】 2009.03.30

台北市陳姓男子抓到太太紅杏出牆,陳妻和外遇對象在派出所簽下切結書,保證不再往來獲陳原諒。後來,陳懷疑兩人藕斷絲連,翻舊帳控告兩人涉及妨害家庭。

士林地檢署指出,妨害家庭屬於告訴乃論,如果配偶同意原諒對方,也就是「宥恕」出軌配偶,已喪失告訴權,不能反悔再提告訴,對陳妻等處分不起訴。檢察官薛嘉珩解釋,如果陳妻和外遇對象真有違背切結書內容,陳應以新事證提告,不能舊事重提。

陳姓男子指出,去年8月7日晚上9時,會同台北縣蘆洲警分局警員,在一間旅社查獲太太和游姓男子共處一室,兩人承認發生性行為。

3人鬧上派出所,陳妻和游姓男子請求原諒。陳開出條件,要求兩人寫下切結書保證不再往來,他就不提告訴。

陳姓男子後來懷疑太太仍與游姓男子暗通款曲,調閱太太的手機通聯紀錄,發現太太曾打電話給游,一氣之下拿出切結書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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